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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共办知识产权案护航民营经济 连云港昨开庭审理假冒“太阳雨”热水器案

信息来源:rooqoo.com   时间: 2019-12-22  浏览次数:48

扬子晚报网2月22日讯(通讯员  杨占厂  记者  张凌飞)“法检两长同庭共办知识产权案件,护航重点企业品牌化发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了示范,效果很好,我们喜闻乐见,也耳目一新。”2月21日,江苏省人大代表、连云港曙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徐瑶在一场庭审后表示。

当天,由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枣庄市双子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长宋祥林出庭支持公诉,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院长蔡绍刚担任审判长。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辉是“太阳雨”牌太阳能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的一级代理商。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田辉作为枣庄市双子星商贸有限公司(案发后更名为双子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分别与枣庄两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两公司开发的小区安装“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田辉从他人处购买假冒“太阳雨”商标的保温桶、真空管、支架等,安装到上述小区内,共计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356台,销售金额巨大,共计人民币68.234万元,已收到货款共计人民币52.3万元。

“太阳雨”是中国驰名注册商标,是太阳能产业的领军品牌,商标所有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成立于1999年,2012年在上交所A股主板上市,是国内知名民营企业。该公司相关人员发现田辉及其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太阳雨”牌太阳能后,立即报案。2017年11月29日,田辉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检方受案后先后先后赴案发现场、侦查机关、被害单位了解案情,调取大量证人证言,为精准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经审查,检方认为,当时的枣庄市双子星商贸有限公司、田辉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相关产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因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宋祥林检察长进行了警示教育,“被告人作为‘太阳雨’太阳能的老代理商,曾经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认识到品牌的影响力,认识到自己作为总代理的信誉,但被告人没有珍惜这些‘无形资产’,反而利令智昏,购买并销售假冒产品,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法院全部支持了检方指控,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山东枣庄市双子星建筑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田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日出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院长、检察长直接办案,倾力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能够促进我们安心创业创新。”

江苏省、连云港市两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旁听了此次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联合召开保护知识产权、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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